依法守住管好“三晋粮仓”
2025-08-01 529人浏览
本网讯 7月31日,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,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《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作新闻发布。
保护耕地保障生产
粮食安全是“国之大者”,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。为保障粮食生产,《条例》首先对耕地保护作出规定,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保护,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监测网络,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,依法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。
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,健全保障机制,加大投入和管护力度,明确管护主体,落实管护责任,完善管护措施。鼓励发展设施农业、特色农业,指导粮食生产者采取秸秆科学还田、增施有机肥、种植绿肥、保护性耕作等措施,提升耕地质量。
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,《条例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撂荒地摸底调查,因地制宜、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。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组织,通过代耕代种、订单种植等方式复耕复种,恢复的撂荒地应当用于粮食种植等农业生产。
发展壮大特优农业
我省处于北方农牧交错带核心区域,独特的自然条件与农业传统孕育了丰富的杂粮资源,被誉为“小杂粮王国”。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方面,特色杂粮扮演着重要角色,是重要的应急替代粮源。
为推动我省“特”“优”农业高质量发展。《条例》规定,政府应当扶持谷子、高粱、荞麦、莜麦、绿豆、豌豆、马铃薯等特色杂粮农作物的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,推广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优良品种,优化杂粮生产布局,发展规模化种植。
同时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产业园区建设,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粮食品牌,强化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,提升粮食产品市场竞争力。
确保粮食流通安全
粮食流通是粮食安全保障的关键环节,其核心在于确保粮食从生产到消费的全链条高效、稳定、可控流动。
《条例》规定,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粮食运输能力,在粮食购销旺季、粮油应急保供等特殊时期,粮食和储备、公安、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粮食运输,确保粮食高效流通、供应及时。
为阻断粮食运输过程中的污染源,尤其是严控口粮运输质量安全,《条例》规定,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,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,不得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。作为食用用途粮食的运输和装卸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,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、加工,从而构建起粮食流通安全“防火墙”。
《条例》规定,要加强粮食购销和储备安全监管,建立监管新模式,通过全省信息化、智能化系统,实现国家、省、市、县、库互联互通,数据自动采集与共享,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动态远程监控、实时在线监测,用穿透式监管守住管好“三晋粮仓”。
《条例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责编;苗苗